一、起草背景
截至目前,廣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共有在庫評審專家有1.5萬余人。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專業能力、職業操守關系到每一項政府采購活動的成敗。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動態管理,強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和結果運用,充分發揮評審專家專業支撐作用,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經過多維度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參照有關省市做法并結合我區實際,對《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財采〔2017〕21號)進行修訂并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一)起草過程。
為切實提高文件起草質效,我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集體研究確定提綱。在做好基礎素材收集、法律政策學習、外省經驗調研的基礎上,經全處多次集體討論確定了總體思路、政策框架、基本結構,反復斟酌修訂后形成初稿。二是結合實務重點聽取部分代理機構意見。2023年8月9日,組織政府采購項目較多的代理機構(采購中心、云龍、科文、國盛等)政府采購業務負責人進行座談,結合政府采購實務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修訂初稿進行研究討論。三是充分征求區直部門、市縣財政局、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社會公眾意見。于2023年9月15日以書面形式征求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區直各部門,各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意見;于2023年11月3日—12月3日通過自治區財政廳網站及廣西政府采購網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二)征求意見情況。
本《管理辦法》于2023年9月15日—9月28日以書面形式征求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區直各部門,各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意見;于2023年11月3日—12月3日通過自治區財政廳網站及廣西政府采購網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共收到7個設區市財政局、2個區直部門和1個代理機構,14位社會公眾反饋的共95條意見。針對反饋的意見建議,我們進行了充分研究,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均予采納。并按要求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現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問題。
三、文件框架內容及主要亮點
(一)框架內容。
《管理辦法》由七章四十條組成。
第一章總則,計4條,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出臺的政策依據、評審專家的定義、評審專家管理原則、以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評審專家選聘,計6條,主要明確了評審專家入庫資格條件、申請成為評審專家需提交的材料、評審專家選聘程序、評審專家評審專業申報、評審專家信息維護、評審專家的聘期及續聘規定。
第三章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計7條,主要規定了評審專家抽取程序、抽取要求及回避情形等。
第四章評審專家權利和義務,計6條,主要規定了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及應當履行的義務、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主體等。第五章評審專家履職評價,計7條,主要規定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的評價體系、監管部門對評價結果的運用、評審專家對評價結果的申訴等
第六章評審專家監督管理,計7條,主要明確了對評審專家進行解聘、列入不良行為紀律名單的情形、明確了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在評審專家使用中應當承擔的職責、監管部門在對評審專家管理中承擔的職責及違法違規的處理。
第七章附則,計3條,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的例外規定和執行時間。
(二)主要變化。
1.完善評審專家資格條件。要求評審專家能夠熟練操作使用計算機獨立完成評審工作,同時取消了放寬年齡限制的規定,以適應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管理工作需要。
2.增加選聘程序。明確通過發布征集公告、網上注冊與申報、審核入庫申請、組織培訓考核以及公示等程序開展評審專家選聘。
3.細化評審專業申報數量。明確三級及以上專業目錄不帶子目錄的不限定專業數量,三級專業目錄帶子目錄的不得超過三個。
4.明確評審專家聘期及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要求。評審專家的聘期一般不超過3年,在庫評審專家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
5.明確評審專家隨機抽取的程序。要求通過評審專家管理系統按照需求提出、抽取流程和名單解密等程序隨機抽取專家。
6.明確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7.開展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和結果運用。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執行扣分制,每位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基本分為12分,共設置22項評價指標,違反某項則將該項對應分值扣除。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以預算會計年度為一個周期,年度評分6分(含)以下為不合格,年度期滿計分清零后重新計算。評審專家履職量化評價得分小于9分時,系統自動發送短信息預警。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結果設置階梯抽取概率,履職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暫停參加評審活動6個月。
8.完善評審專家解聘和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情形。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以及聘期內被暫停抽取資格兩次(含)以上將對評審專家予以解聘。將評審專家在評審、培訓中存在冒名頂替等行為以及與其他專家串通以實現非法目的情形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來源:廣西財政廳官網